乌海市人民医院2019年度公开招聘护理人员公告

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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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结合医用耗材实际使用情况,我市于2021年10月8日起,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号)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实行乙类耗材管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用耗材费用,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各统筹区住院待遇政策给予支付。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下述自付比例执行。单品耗材价格在500元及以下的个人自付10%;500元以上至100000元及以下的个人自付20%;100000元以上个人自付30%。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下述自付比例执行。单品耗材价格在500元及以下的个人自付20%;500元以上至10000元及以下个人自付25%;10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个人自付30%;5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个人自付35%;100000元以上个人自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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