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乌海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执行《乌海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2〕23号)文件要求,我市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此细则。 为了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费用保障机制。在一个年度内,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支付累计计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4000元、退休人员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随着基金收入的增加和支撑能力的提升,逐步提高支付比例。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