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医院2019年度公开招聘护理人员公告

关于调整乌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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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乌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 知》乌海政办发〔2019〕25号文件中相关内容调整需求如下: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使用《内 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原个人自付0,调整后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 10%,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结 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调整后个人先自付 10%后再按规定比例结算;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就医时使 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医用耗材的乙类材料,原个人自付10%,调整 后实行“阶梯式”分段计算的办法,每段扣除一定自付比例,即 0—1 万元 (含)个人自付 10%;1—3 万元(含)个人自付 20%;3—5 万元(含)个人自 付 30%;5 万元以上个人自付 50%,剩余部分累加后按规定比例结算,个人自付 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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