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医院2019年度公开招聘护理人员公告

关于调整乌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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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1999〕50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7〕29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决定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调整乙类药品和康复诊疗项目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结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规定比例结算。
调整医用耗材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医用耗材的,实行“阶梯式”分段计算的办法,每段扣除一定自付比例,即0—1万元(含)个人自付10%;1—3万元(含)个人自付20%;3—5万元(含)个人自付30%;5万元以上个人自付50%,剩余部分累加后按规定比例结算,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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