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医院2019年度公开招聘护理人员公告

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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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年1月7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下简称“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至3月31日。 《通知》明确,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同时治疗其他疾病、无法分开结算的住院费用,原则上可以纳入保障范围,但对于明显不属于新冠治疗,并且医疗机构显然可以分开结算的费用,不能包含在保障范围内。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含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按照70%比例,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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