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政策的 通知 我市自2024年9月1日起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政策。 一、参保职工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二、参保职工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1、参保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产检费用(限检查和化验),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2、门诊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支付上限为2000元,限额以内统筹基金据实支付。 3、门诊绝育手术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支付上限为2500元,限额以内统筹基金据实支付。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目录管理,纳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