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者高女士治疗经过的说明
12月24日,内蒙古北方新报记者以《花钱请来本院“专家”,乌海市人民医院这起医疗事故如何收场?》发文,我院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患者高女士2015年1月28日在我院肿瘤科以“发现甲状腺肿物一月余”收入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2015年1月31日,应患者及家属要求,外请天津肿瘤医院某教授为患者行“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前多次与家属沟通并详细交代手术方式及病情,术前沟通记录明确。且该患者自己也在文中叙述“乌海市人民医院请了天津的专家为高女士做手术”,并未如该文所说本院专家手术。 2016年5月7日,我院张玉超主任为患者实施了甲状腺右叶残余腺体射频消融术,患者术后恢复良好,5月9日好转出院。 我院张玉超主任2007年已晋升为副主任医师,2013年取得射频消融治疗资质,完全具备手术资质,不存在文章所说手术资质问题。 2、该医疗纠纷经包头市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两级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我院根据鉴定意见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中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计算出最高赔偿金额为:32580.49元,经我院、乌海市医调委、海勃湾区法院多次与患者调解协商后,患者仍要求赔偿三期费用(营养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用)94080.06元,但因三期费用经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进行鉴定不能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后续治疗,故该笔赔偿金额无法计算,后调解无果。我院与患者协商如患者需进行再次手术,待手术结束后凭票据按法侓规定进行补偿。